合法过程的本质(精)
合法过程的本质(精)
作者: [美]卡多佐
发布者: 民主法制
发布日期:
SKU:民主法制
低库存:剩余 1
无法加载取货服务可用情况
当我们提到“司法过程”这个词时,很多人尤其是法律人,都会联想到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本质》。 《司法过程的本质》,是美国法官本杰明·卡多佐1921年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举办讲座会的讲稿。1918年,耶鲁大学法学院邀请时任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卡多佐担任今年的斯托尔斯讲座主讲人。无意到,卡多佐回信拒绝了这个邀请,理由是“没有什么可说的”。经过安排,耶鲁法学院尼泊尔与卡多佐进行了面谈,有几位教师走了,卡多佐再次重复了信中的内容,说他没有什么可以说的。其次,一位教师提出:“卡多佐法官,您能否向我们的学生解释一下完成案件死亡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哪些资源?”卡多佐回答说,“我认为可以经过一年的准备,卡多佐于1921年2月中旬分四天做了演讲。每天1个小时,从下午5点开始,到6点结束。据耶鲁法学院科宾教授回忆,演讲第一次时,250人的演讲厅挤满了听众。演讲出奇地好,听众不断鼓掌,直到卡多佐法官离开会场。后面三次次宣讲会移至可容纳500人的讲台,同样爆满。演讲结束后,耶鲁法学院提议将演讲稿交给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第一年,光纽约一地就销售了3000册。这本于1921年出版的作品,到2018年的销量稿已经超过20万册,被公认为是一本法律经典。 《司法过程的本质》,既是一本对司法实践进行总结的书,也是一本法学理论著作。作者阐述了法官在作出司法司法时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并通过很多的案例进行重构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司法过程的本质》是一位法官解释了如何推理的首本体性的思考”,“而且它是一位法官阐明了一种司法哲学的首个提出的思考”,书中所蕴含的法理思想是获得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指出的是,书将书名中的性质译为“本质”,是“性质”,书名因此变为《公正过程的本质》。之所以如此翻译,不是想因为创新出奇,而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在英文中,依据《韦氏大学英语词典》,性质指的是本质(本质),即人或事物的固有特征或基本构成(人或事物的固有特征或基本构成, 《韦氏大学英语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年版,第826页);二是,在中文的语境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本质”则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性质”则指“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3、1470页)。从本书论述司法过程这一主题来看,作者采用了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方法对司法过程进行分析,是偏向司法过程的本质的探讨,而非关于性质的讨论,我认为其译为“本质”似乎更为贴切。”——本书译者王绍喜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