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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過程的本質(精)

合法過程的本質(精)

[美]卡多佐

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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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提到「司法過程」這個詞時,許多人尤其是法律人,都會聯想到卡多佐的《司法過程的本質》。 《司法過程的本質》,是美國法官本傑明·卡多佐1921年在耶魯大學法學院舉辦講座會的演講稿。 1918年,耶魯大學法學院邀請時任紐約上訴法院的法官卡多佐擔任今年的斯托爾斯講座主講人。無意到,卡多佐回信拒絕了這個邀請,理由是「沒有什麼好說的」。經過安排,耶魯法學院尼泊爾與卡多佐進行了面談,有幾位教師走了,卡多佐再次重複了信中的內容,說他沒有什麼可以說的。其次,一位教師提出:「卡多佐法官,您能否向我們的學生解釋一下完成案件死亡的過程,以及在這個過程中藉助哪些資源?」卡多佐回答說,您能否向我們的學生解釋一下完成案件死亡的過程,以及在這個過程中藉助哪些資源?」卡多佐回答說,「我認為可以經過一年的準備,卡多佐於1921年2月中旬分四天做了演講。每天1個小時,從下午5點開始,到6點結束時據耶魯法學院的演講,第一次演講時,2030人回憶滿了5點演講。眾。大學出版社出版。 《司法過程的本質》,既是一本對司法實踐進行總結的書,也是一本法學理論著作。重構正如波斯納法官所言,“《司法過程的本質》是一位法官解釋瞭如何推理的首本體性的思考”,“而且它是一位法官闡明了一種司法哲學的首個提出的思考”,書中所蘊含的法理思想是獲得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指出的是,書將書名中的性質翻譯為“本質”,是“性質”,書名因此變為《公正過程的本質》。之所以如此翻譯,不是想因為創新出奇,而是基於兩個理由:一是,在英文中,依據《韋氏大學英語詞典》,性質指的是本質(本質),即人或事物的固有特徵或基本構成(人或事物的固有特徵或基本構成, 《韋氏大學英語字典》,中國百科全書出版社2014年版,第826頁);二是,在中文的脈絡下,根據《現代漢語字典》,「本質」則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而“性質”則指“一個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刷館2012年版,第63、1470頁)。從本書論述司法過程這個主題來看,作者採用了哲學、歷史學、社會學等方法對司法過程進行分析,是偏向司法過程的本質的探討,而非關於性質的討論,我認為其譯為「本質」似乎更為貼切。 」——本書譯者王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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